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现将镇江新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扩建100吨/天危废焚烧装置及50吨/天焚烧装置技改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扩建100吨/天危废焚烧装置及50吨/天焚烧装置技改工程项目
行业类别:N7724 危险废物治理
项目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镇江市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越河街208号现有厂区内
总投资:101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10万元,占总投资的36.5%
占地面积:改扩建项目位于镇江新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
职工人数:新增劳动定员6人
工作时间:危废焚烧处理系统年运行333天,每天24小时连续运转,共计约8000小时,生产岗位四班三运转,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他部门均采用白班配合值班制的工作制度。
建设时间:2年
本项目不新增用地,改扩建项目对现有50吨/天焚烧装置技改,增设医疗废物进料装置;同时拆除现有30吨/天焚烧装置及10吨/天医疗废物高温蒸煮装置,扩建一套100吨/天焚烧装置。相关公辅工程通过“填平补齐”方式实现与主体装置的匹配,项目建成后可形成焚烧处置危险废物44550t/a、医疗废物4950t/a的能力。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废气
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有组织废气包括:50t/d焚烧炉废气、100t/d焚烧炉废气、1号除臭系统废气、2号除臭系统废气、4号除臭系统废气、5号除臭系统废气、6号除臭系统废气、7号除臭系统废气。
改扩建项目建成后50t/d焚烧炉废气经“SNCR脱硝+烟气急冷+袋式除尘+二级湿式脱酸+湿电除尘+烟气消白”处理后通过6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100t/d焚烧炉废气经“SNCR脱硝+烟气急冷+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臭氧脱硝+三级湿式脱酸+湿电除尘+烟气消白”处理后通过5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50t/d焚烧装置卸料大厅(含车辆清洗)废气及配伍料坑废气、医废周转箱清洗车间及医废空桶暂存区废气、100t/d装置焚烧预处理车间废气、焚烧废液罐区呼吸气、3#暂存库废气、油泥间废气经新建的“洗涤+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号除臭系统)处理后与分别经新建的“洗涤+活性炭吸附”装置(6号除臭系统、7号除臭系统)处理的4-1#暂存库废气、4-2#暂存库废气一起通过新增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5#暂存库废气经现有的“洗涤+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2号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SMP厂房废气、6#暂存库废气、医疗废物冷库废气经现有的“洗涤+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4号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7#暂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新建的“洗涤+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5号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新增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2、废水
改扩建项目完成后废水包括:生产废水,车辆、场地、道路冲洗水,化验室废水,医废周转箱、车辆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
医废周转箱、车辆清洗废水入炉焚烧,其他各股废水经厂区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初沉+混凝沉淀+A/O工艺”处理后,尾水排入镇江市海润水处理有限公司(原镇江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固废
改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中,焚烧装置炉渣、焚烧装置飞灰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布袋、废水处理污泥、破损周转箱、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废滤芯、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医废周转箱、车辆清洗废水、实验室废物、废催化剂自行焚烧处置;废铁皮、废内衬(耐火砖)、废包装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4、噪声
改扩建项目新增的主要噪声源为空压机、冷干机、各类泵及风机等,项目将根据设备情况分别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震、按时保养及维修设备等降噪措施,以减轻噪声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落实本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稿查阅方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见附件。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是建设项目所在地周围的、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征求对本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征求范围。
六、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镇江新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镇江市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越河街208号
联系人:殷工
电话:0511-83355537
电子邮箱:2150308@qq.com
评价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凤凰文化广场A座18楼
联系人:何工
联系电话:025-85699000
电子邮箱:1576457271@q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2022年12月05日
附件1:全本公示链接:https://pan.baidu.com/s/11inEI6kyAWhb_Gs_86bBSg
提取码:4chl
附件2:公众意见表连接:https://pan.baidu.com/s/1uFFGvyEzFfsdODXj9W2YhQ
提取码:6zhq